《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吗?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责编:李丹霞 何文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专栏|第二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回头看”
2026年网络安全宣传周专栏
中国共产党永兴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特别报道
专栏|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专栏
专栏|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
专栏|开局八好 乘势而上
防溺水专栏
下载APP
分享到